為貫徹《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》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》,防治環境污染,改善環境質量,加強對 VOCs 無組織排放的控制和管理,制定《揮發性有機物無組織排放控制標準》(GB 37822—2019)。本標準規定了 VOCs 物料儲存無組織排放控制要求、VOCs 物料轉移和輸送無組織排放控制要求、工藝過程 VOCs 無組織排放控制要求、設備與管線組件 VOCs 泄漏控制要求、敞開液面 VOCs 無組織排放控制要求,以及 VOCs 無組織排放廢氣收集處理系統要求、企業廠區內及周邊污染監控要求。《揮發性有機物無組織排放控制標準》(GB 37822—2019)為 次發布。
新建企業自2019 年7 月1日起,現有企業自2020 年7 月1 日起,其大氣污染物排放控制按照《揮發性有機物無組織排放控制標準》(GB 37822—2019)的規定執行,不再執行《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》(GB 16297—1996)中的相關規定。
下面正藍小編將具體文件內容摘抄如下: